2.离婚女性居住权的保护规定。《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比较困难的,可以要求另一方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帮助,此处“生活困难”司法解释为依靠个人财产及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包括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另一方在住宅方面的帮助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有在对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内暂时居住的权利,但居住期间最长为两年,且要交纳与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这些规定虽然出现了“居住权”、“暂住权”的名词,但这并不是真正的居住权制度。
[2]游振华,李艳*.产业链概念及其形成动力因素浅析[J].华东经济管理,2011(1):100-103.
真的是错误的时间,错误的地点,错误的人,成就了一段错误的情缘!但我还是无怨无悔,只要你幸福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