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年6月14日上午10时许,薜某因腰部疼痛,到被告处门诊就诊。经被告彩超检查:脂肪肝,双肾尿盐结晶。诊断:神经根型腰椎病,腰肌劳损,输尿管结石?用药为安奈德、祖师麻、葡萄糖酸钙、甲钴胺注射液静脉滴注,并带口服药腰痛宁胶囊、洛索洛分钠分散片、西咪替丁胶囊、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
治疗后薛某回到x县其岳父家中休息。下午18时在吃完晚饭,于19时许被发现在岳父家中死亡。家属呼叫“”、“”,x医院医务人员出诊抢救后,约19时许推定薛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接诊的医务人员未根据临床症状对薛某采取必要的检查、治疗,对薛某的彩超检查无医师进行分析、出具诊断报告,造成对薛某疾病误诊和漏诊。薛某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医方观点
对原告所陈述的死者在18时许,在岳父家服药的事实,被告不清楚。原告主张被告违反医师法的规定被告不予认可,被告无过错,被告作为偏远山区的民营医疗机构,有营业执照,主治医生是专业毕业,持有外科医师执业证,检查的医生持有医学影像和放射专业医师证。
年6月13日薛某自称腰痛就诊时,张医师根据医学影像资料和患者的自述进行诊断,其诊断符合医生自身的专业水平与当地的诊疗水平,薛某死亡的原因是主动脉破裂,并患有管状动脉等疾病,在x县当地的医疗机构也没有能力确诊,并且医生建议其作进一步检查时,薛某也只要求医生开一些药,看一下病情,没有配合进行检查,作为医方没有过错。
薛某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死亡发生在诊断完成后九小时后,系主动脉夹层破裂,不能证明发生在诊疗时,不存在漏诊或误诊。当天的诊疗时间大概为30分钟,诊疗完成后,薛某就已回家。被告所提供的药品没有质量缺陷,在此期间薛某也有能力到其他机构进行诊疗。
根据法医鉴定,薛某患有主动脉及冠状动脉方面的重大疾病,其死亡也是主动脉夹层破裂、硬化等,该病发病后死亡率极高,即使存在漏诊和误诊也与其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自身也有过错,与薛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四、尸检结果
薛某死亡原因符合主动脉根部夹层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
五、鉴定意见
x医院在对患者薛某的就诊中,医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和合理告知义务。未对相关病情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在其有限的设备条件下未对患者是行必要有效检查,错过了对主动脉夹层的早期诊断。
医院,其自身条件较差,但医方未进行足够风险告知,使患者能医院进一步检查。医院,其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较差。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轻微原因,其参与度为10-20%。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在医方门诊未得到必要的、及时有效的检查。主动脉夹层可以通过一些辅助检查早期发现:如主动脉造影、X线胸片、心电图。医方在针对患者的“腰痛”症状仅进行了腹部超声检查提示为脂肪肝;双肾尿盐结晶。排除肾结石后,医方未建议患者进一步检查心电图、血常规、胸片等,医方当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腰痛”可能是心血管疾病(动脉夹层,动脉粥样硬化),并进行相关检查,故医方未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及时有效的检查。
2、医方对患者的病情未尽合理预见义务。患者患有主动脉夹层、动脉粥样硬化等心血管疾病,对于主动脉夹层疾病,其临床表现为复杂,只有临床经验丰富,并有足够的警惕和充分的鉴别诊断,才可能早期诊断。并且未接受治疗的主动脉夹层患者死亡率极高,其中25%的患者在夹层起病后24小时内死亡,超过50%的患者在其后的一周内死亡,发病1月和1年的死亡率甚至可以超过75%和90%。
近年来,随各项影像检查技术的进展,如超声心动图、胸部CT及MRI等大大提高了早期诊断率。对于x医院来说,该院属于基层1医院,对于主动脉夹层明确诊断是困难的。但该院具有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科、心电诊断专科等诊疗项目设置,根据该院当时的医疗水平是能够对患者进行心电图、DR胸片、心脏超声、胸部CT及MRI检查。
如果能够完善这些检查,有可能提高对主动脉夹层的早期疑似诊断,以便患者能够及时转院治疗,及时发现主动脉夹层疾病。由于医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且当时的医生的判断仅停留在“腰痛”可能是腰椎病引起这个层面上,未能考虑到患者可能存在心脏疾病和主动脉夹层可能,故医方对患者的病情未尽合理的预见义务。
3、医方未尽合理告知义务,医方辩称患者拒绝进一步检查,但门诊病历中未查见患者及近亲家属“拒绝检查”说明书,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患方拒绝检查;医生在门诊病历中也未记录进行过医患沟通,以及医患沟通的相关内容,无证据证明进行过病患沟通;
4、无证据显示医方要求患者行核磁共振、DR胸片、心电图、心脏超声、胸部CT等检查及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风险告知。例如进行这些检查可以及早发现患者患有心血管(动脉夹层,动脉粥样硬化)胰腺炎等相关疾病及其他重大疾病,医方辩称曾建议患者到上级医疗进一步检查,但门诊病历中未见相关记载,无证据证明医方已尽合理告知义务。
七、法院判决
医院,其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较差,根据本案情节,本院居中确定为15%。判决由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2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