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一般都会被认为是「护着」公安机关的,案件审理时,在众多的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检察院往往当作耳旁风,或者干脆让公安局的警察自己写一份「文明办案」的书面说明交到法庭了事。
不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也并不是所有事情都处在同一战线,比如,一旦侦查机关出现死亡、自残等极端事件,那么一直「休眠」的检察机制就会立刻唤醒。因为检察院和所有的机关一样,在他们的领域同样会有一个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警察刑讯逼供这样的案件正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的反渎职犯罪侦查局管辖的范围。事实上这个渎职犯罪侦查局也很为难,他们并没有多少案件可办,检察机关为了找到几个可办的案件,防止在连续的业务排名中不至于再次落到排尾,往往也是费尽心机。
回到本案,*山市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似乎就陷入了这样的处境之中。
对于熊*之死,法医做出的鉴定结果并不一致。在第一次尸体检验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做出一个推断性意见,认为熊*系「体位性窒息死亡」,也正是依据这一意见,方卫、王晖两人被检方采取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正式形成文本的法医鉴定在两民警被逮捕后10天,也就是年1月15日,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名为:[皖检技鉴()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根据材料为《*山市检察院关于熊*死亡的传真报告》、*山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材料若干份、祁门县气象局气象资料证明、熊*尸体等,受理日期为年12月23日,开始鉴定日期年12月26日,检验地点在祁门县殡仪馆。
这份报告中显示,熊*的衣着上身从里到外分别为:灰色内衣、紫色羊毛衫、黑色夹克、*色马甲;下身从里到外分别为:黑色三角裤、黑白条纹羊毛裤和长裤;脚穿棕色棉袜、棕色棉鞋。气象证明环境温度在0℃左右,但考虑到当时被鉴定人处在室内,穿着有羊毛衫裤,不至于冻死,但尸检所见足以证明机体处于寒冷状况。
在检验中虽然发现熊*右腕部、右肘关节等处有一些表皮损伤,但鉴定认为上述为机械性轻微损伤,不致造成机体死亡,诊断机械性窒息死亡依据不足,这也否定了最初做出的「体位性窒息」致死的推断,同时也排除药物、*物造成死亡的可能。
这份鉴定调阅了熊*的看守所体检表上有「窦性心动过缓」的病情诊断,病理检验也见心脏较正常人超重,镜下检验见部分心肌细胞核大深染,提示熊*具有潜在性的心脏疾病。
对于造成熊*死亡的原因,这份鉴定认为,熊*死前被固定在审讯椅上长达十多个小时,使机体处于极度的疲劳状况;另外尸体检验见胃内有稀糊状内容物约50ml,案情调查其在被固定体位期间未进食,认为可以证明机体死前处于饥饿状态,因而认为属机体处于极度疲劳、寒冷、饥饿状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了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
年1月28日,*山市人民检察院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告知方卫和王晖,二人均对省检察院的鉴定书提出异议,特别是身为法医的方卫当即提出要求保存尸体以备重新鉴定,但是此时*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告诉他们,尸体已经火化了。
这份鉴定结论也确定了案件的走向。年12月30日,*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山市辖下的休宁县检察院侦查。年3月8日经*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4月8日又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两个月。6月7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方卫、王晖涉嫌刑讯逼供罪移送审查起诉,不过到了7月13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又将该案指定由马鞍山市辖下的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已经被异地关押的方卫,在年3月11日,又被秘密转移到含山县看守所,化名「*伟」羁押。对于这样一起简单的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动用了他们办理恐怖组织犯罪才会使用的化名、异地关押办法,这让方卫感到很不理解。他一直在想,本案的关键问题不就是熊*的死亡原因吗,而这又完全是个技术问题,技术问题需要专业鉴定,现在疑问没搞清楚,尸体已经火化,重新鉴定已经不具备条件,靠这种化名关押能找到熊*死亡的真正原因吗?他百思不得其解。
当晚七点多钟,体检结束,准备进看守所时,方卫感到肚子饿了,他提出没吃晚饭,想要点吃的,但是,在那个场所,竟然没有人理他。那一刻,他想到了在祁门县公安局,他和王晖审讯熊*这个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还给他准备饭菜和饼干,而自己,一个干了十几年的警察,当无辜蒙冤,身陷看守所的时候,居然要不到一碗饭吃。
随着看守所铁门挂锁的声响,他被关进了一间几十个人的号房,躺在昏暗的地铺上,这位干了一辈子刑警的「犯罪嫌疑人」浮想联翩,他想到昔日并肩作战的战友,想到了活泼可爱的孩子,想到自己经常在抓捕罪犯的一线冲杀,想到了文弱的妻子……再看看身边这几十口本应是他对手的号友,这位铁血汉子,不禁潸然泪下。
当真是,世事难料。
之后发生的,就是漫长的审问,3月12日下午,省检察院、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前来提审,方卫提出要会见律师和申请取保候审,当即被拒绝。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说,「很长一段时间内你将见不着律师,如果不认罪,再把你羁押到阜阳看守所和艾滋病人关在一起,他们最仇恨警察,让他们整死你。」方卫提出要把以上言语记录在案,遭到拒绝。为此,方卫拒绝在该次笔录上签名。
还有一次提审,因为他不愿意在记录不实的笔录上签字,检察官「啪」的一掌拍在电脑键盘上,说道:「认罪吧,不要指望你们领导来救你,你信不信我们随时也可以把他抓起来。」一次又一次的提审,不仅有威胁、有逼供,甚至还有诱供和欺骗,这个审讯了一辈子犯罪嫌疑人的刑警彻底体验了一把「犯罪嫌疑人」的滋味。
年4月7日下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一郭姓检察官和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冬提审方卫时,拿出一份笔录,称是王晖的,说王晖已经承认了刑讯逼供,王奇、与另一位侦办摩托车盗窃案的民警吴丽国也已经承认了刑讯逼供。前期公安和检察院闹了误会,现在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领导已经协调好了关系,决定不予追究王奇、吴丽国的刑事责任,只要认罪态度好,也可以从轻处理,起诉时可不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定为刑讯逼供罪。
为了取得信任,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这位姓郭的办案人员还拿出工作证件,说他同时兼任省检察院特别侦查大队大队长职务,可以此作担保。这样的方案也许是真的,也许是假的,但是,坚信自己无罪的方卫对此未予理睬,检察官们只好悻悻而去。
鉴于对安徽省检察院法医鉴定的质疑,虽然*山市检察院对方卫和王晖重新鉴定的申请未予答复,但实际上,心中也没底的*山市检察院在年7月3日还是委托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高检技鉴字()89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显示,委托的要求是从法医学角度进一步查找熊*生前是否存在受冻的证据,综合分析论证导致熊*死亡的主要原因。
该中心的鉴定始于7月15日,鉴定书中所列简要案情中记载称:「*山市检察院办案部门在提审熊*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的过程。」这份于当年8月2日做出的鉴定分析结论中称,尸体具备一定的冻死表现,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综合分析认为,熊*符合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在这份鉴定报告出具之后,根据含山县检察院起诉书介绍,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含山县检察院于年8月15日将案件退回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9月14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含山县检察院;10月15日,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直至年12月8日,在两民警被羁押多天之后,才开始第一次庭审。这一切做法,无非是在拖延时间,因为,检察机关他们还需要更为扎实的证据。
果然在开庭前,检察机关终于找到了他们自认为是「宝贝」的证据,那就是熊*的两名同案犯证实方卫和王晖以及祁门县公安局的另外两名警察存在对他们采取「冻」「饿」等刑讯逼供的行为的证词。
案件在司法流程中运转着,坊间的各种传闻也散布开来。一种未得到确认的说法是,该案进入审判阶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内审后最初认定无罪,但由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人的干预,最终本案还是被起诉到法院。审判,即将开始。
年12月8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
逮捕两警察依据的罪名是刑讯逼供,但进入起诉之后,罪名改变为故意伤害。那么,在熊*留置祁门县公安局的十多个小时内,两警察是否对熊*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成为12月8日在含山县法院庭审辩论的焦点。
含山县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描述称,熊*自年12月21日16时许被强令坐在铁椅上后,除了上厕所外均如前所述状态被固定在铁椅上,并一直未进食。
同时检方列举提审熊*同案犯李*、潘世讨的证言,称两人于年12月14日和12月17日同样被方卫、王晖带至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办公室进行讯问时,用手铐、脚镣、电缆线将李*、潘世讨捆绑固定在该局自制的铁椅上,用塑料袋装上冰块并用胶带捆绑在胸、背、腿等部位,同时使用电风扇吹风降温。
检方还称:另查,年9月25日,李*、潘世讨因涉嫌盗窃被祁门县公安局抓获,方卫、王奇等人为获取口供,在讯问时对李*、潘世讨的胸部、下身阴部喷射催泪瓦斯,导致其二人下身阴部溃烂。
检方依据这些指控称,两警察均构成刑讯逼供,而李、潘二人提起的证言似乎显示,方卫、王晖有一贯性刑讯逼供行为,且手段极为恶劣,应对两人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方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结论不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熊*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死亡诱因为「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饥饿」;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则推翻上述对熊*主要死因的认定,将死因重新认定为「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两人的律师则在庭审中困惑地询问检方,起诉到底以哪份意见为准?
两名警察在庭审中坚决否认指控,辩称无罪,两人的一审律师也为两人作无罪辩护。对于检方的鉴定结论,律师在庭审中认为,报告中称熊*受饿、冻,但证人王奇等人的证言证明:看押熊*的房间确实开了空调、电火桶,室内温度正常,民警与熊*同在一室,并不存在民警故意「冻」熊*的行为;当时曾给熊*准备晚饭和水,中间也曾让其吃饼干,但熊*只要求喝水,称不想吃饭,且尸检中胃里尚有50ml食物。因此,并不存在故意「饿」熊*的行为。
对于「长时间固定体位」,检方认为熊*所坐的审讯椅属于「刑具」,被以「刑具」长时间固定体位,是熊*死因之一。律师则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坐在专用椅上,是防止其自杀、自残、袭警,合法合规。
该椅子由公安局统一配发,属于「械具」,且在年12月21日晚至22日晨这段时间内,熊*有过两次休息,包括小便、喝水,械具全部打开,每次持续数分钟。因此,对熊*的实际约束时间,每次均不超过6个小时,未超出正常界限。只因坐着不够舒服、坐上去让人难受,就算椅子有缺陷,那也是单位责任,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不符法理和情理。
针对控方出示的两份法医鉴定结论,辩方原本申请法院传召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名法医出庭,但遗憾的是,无一人依法出庭。仅有安徽省检察院的法医陈某出庭,就其作出的一份《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给予说明。
法医陈某在接受辩护人询问时,详细阐明了熊*突然死亡的原因:死者有潜在性心脏病,系「心源性猝死」,死亡诱因为「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饥饿」。对「心源性猝死」的结论,辩方予以认可。但对鉴定人所列举的死亡诱因,辩方质疑:「长时间固定体位」并不是鉴定人从尸检本身得出的结论,而是检察办案人员在鉴定前告诉鉴定人的案情。该案情并不属实,辩方有证据证明熊*在死亡前每6小时有一次休息,并非「长时间固定」在审讯椅上。
对此,鉴定人无奈地声称「案情是否属实,这要去问公诉人」,于是把脸转向公诉人,引起庭审哄堂大笑。辩方还对鉴定人提出的死亡诱因提出质疑:可能诱发「心源性猝死」的原因很多,鉴定人只列举了「寒冷」「饥饿」,而未排除情绪激动、疲劳等因素,因而其鉴定结论仅具或然性,不具有确定性。
辩方还对控方出示的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的一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提出强烈质疑:该检验意见上记载:「*山市检察部门在提审熊*同案犯时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而实际上,所谓「其他犯罪嫌疑人审讯时有被冷冻过程」并无证据支持,辩护人调取的相关证据也能够否定该事实的存在。因此,检察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时,向鉴定人提供的案情不客观、不真实,极有可能导致鉴定人先入为主,从而影响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再加上,鉴定人无视人民法院的通知,拒不出庭。因此,辩护人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这份《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缺乏客观性、科学性,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这一质证环节,基本揭示了熊*在祁门县公安局死亡的真相:死者患有潜在性心脏病,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而非暴力导致的死亡。
作为该案主要证据的两份法医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问题,法医出身的被告人方卫也是不遗余力,为了准备庭审,他找来了大量的法医学书籍,在看守所等待开庭的日子里「重操旧业」。年12月8日,含山县法院的法庭上他自己针对两份法医鉴定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第一,鉴定程序有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做出某种鉴定结论。」而*山市人民检察院却将无中生有、互不相干的材料(李*、潘世讨2人被冻)提供给鉴定人,其目的明显是想让鉴定人做出熊*也受冻的鉴定意见,而鉴定人也确实出具了熊*受冻的虚假的鉴定意见。
根据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法医检验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尸体及相关场所、物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并做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第30条规定:「检验鉴定文书应当语言规范,内容完整,描述准确,论证严谨,结论科学。」
检察院两份法医鉴定文书将委托单位提供的「长时间固定体位」这一案件调查情况作为鉴定意见明显违反鉴定规则。因为,任何一个法医都不可能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得出死者生前被「长时间固定体位」,就如法医不能推断死者姓名一样,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将「长时间固定体位」作为鉴定意见,既违背科学也违反鉴定规则。
第二个问题,是鉴定文书内容与事实不符
鉴定文书记录熊*面部呈「苦笑面容」,事实上熊*面部未见「苦笑面容」,而仅口部张开。其口部张开正好与方卫当时对其进行人工呼吸抢救时人为打开的说法相符,鉴定人认为是「苦笑面容」纯属牵强附会,「苦笑面容」可见于冻死尸体,鉴定人捏造这一尸体现象,目的是证明熊*受冻。
第三个问题,是鉴定意见不符合实际情况,检察院两份鉴定文书认定熊*处于饥饿状态,结论错误。因为医学表明,人进食6小时后,胃及十二指肠已完全排空,而根据尸体检验记录,熊*胃内有约50ml稀糊状内容物,内有少量腌菜叶,不完整饭粒。熊*自进食至死亡共历时18小时左右,胃尚未完全排空,仍存留部分食物,这说明熊*自离开看守所后其胃的消化排空功能即基本停止,他没有「饥饿」感,即使进食,也不会被消化。究其原因应当是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其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胃排空功能被抑制了。
而关于检察院两份鉴定文书认定熊*处于寒冷状态,鉴定意见完全是错误的。因为认定熊*受冻依据不足,「苦笑面容」。根本是无中生有。而「立毛肌收缩」不但见于活体受到寒冷刺激的反应,也见于新鲜尸体受到寒冷刺激的反应,最早在死后30分钟出现,多数在死亡后5~6小时发生(参见*光照、麻禾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96页)。熊*在病发后不久即从温暖的室内被转移到零摄氏度左右的寒冷室外,无论其当时是否死亡,均会出现「立毛肌收缩」,鉴定人据此认定熊*生前受冻根本站不住脚。鉴定人陈洪出庭说明「死后温度的变化不会造成立毛肌收缩」的观点,更是与法医学知识相悖。而「胃黏膜大片散在出血点,心肌细胞,肝细胞,肾小管上皮细胞均可见空泡样改变,肺及肾上腺应激性改变,气管支气管有泡沫样的改变。」鉴定人认定以上机体受冻的结论同「立毛肌收缩」一样站不住脚。
因为以上这些改变并非机体受冻的特异性改变,而是急性死亡尸体的普遍改变。任何猝死尸体都会出现以上改变,检方法医鉴定以急性死亡尸体上普遍存在的现象推断死者生前受冻显然是一种错误的逻辑。就好比不能仅根据某个动物有四条腿就推断它是马一样,它有可能是鹿,也有可能是其他动物。
检察院法医鉴定人根据以上来推断熊*生前受冻显然是不科学、不公正、不客观的,而事实上在熊*尸体上反倒有许多现象与「受冻」是相互矛盾的。
比如,受冻尸体心外膜下有出血点,右心内含有凝血块,而尸检时熊*尸体「心外膜未见有瘀点性出血」,「血液呈明显流动性」。受冻尸体胰腺多出现急性胰腺炎,而尸检时熊*胰腺正常。受冻尸体骼腰肌多处出血,而熊*尸体未见出血。受冻尸体尸斑呈鲜红色,而熊*尸体尸斑呈淡紫色,指甲青紫。受冻尸体上可检见冻伤,而熊*尸体未见冻伤。受冻尸体胃黏膜糜烂,黏膜下有弥漫性斑点状出血,而熊*尸体是胃大弯前壁见散在出血点。
以上六个方面的情况均不符合受冻表现,但却符合急性死亡尸体的表现。
综上,方卫提出了检察院两份法医鉴定文书认定熊*生前受冻与尸体检验情况不符,尸检提示熊*符合急性死亡。
这种专业分析也恰与警察王晖对案情的陈述相吻合的:熊*自始至终都处于开着空调、电火桶制热取暖的室内,情况一直正常,出现异常后突然死亡。
而检察院两份鉴定文书的最大问题,在于死因的主次关系相互矛盾
熊*的体检表和病理检验有三个异常之处:重.6g正常成年的心脏重量为~g,而熊*的心脏重.6g,而且心窦房结体积偏小结内起搏细胞较少,梭形纤维细胞多;最后,心电图提示窦缓55次/分,比正常人平均最低的每分钟60次还低。这三个方面的情况证实熊*患有潜在的致命的心脏传导系统疾病。说「潜在」是因为熊*之前身体一直看起来很「健康」,未发现有病,说「致命」,是因为窦房结是心脏搏动的源头,窦房结细胞变性,坏死或者数量减少,均可妨碍起搏冲动形成,引起心搏骤停。
然而,这样一个致命的隐患却被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轻描淡写,甚至认为「在死者目前年龄不应对其生命构成威胁」。
根据统计表明,猝死有以下特征:心血管疾病占猝死的原因首位;青壮年男性显著多于女生;高峰年龄段为30~50岁。熊*不但患有极危险的心血管疾病,更是处于猝死高峰年龄段。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的观点无疑是违背科学的。所以熊*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潜在性心脏病(窦房结发育异常)。
法医病理学将死因按作用大小依次递减分为:根本死因(原发性死因)、主要死因、辅助死因、诱因。
诱因,就是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饮食、饥饿、寒冷等,比如有些疾病会导致病人在睡眠中会突发猝死,却没有明显诱因。这些因素对健康正常人一般不会致命,但对某些重要器官有潜在性疾病的人却能诱发疾病恶化引起死亡。由此可见,「饥饿、寒冷、和不一定存在的长时间固定体位」,是属于诱因范畴,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人员却认为「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这一鉴定意见不但与法医病理学关于死因的分类相悖,更是颠倒了主要死因和诱因的主次关系。
方卫在法庭上大声提出一个疑问:这种连法医专业的在校学生都不可能犯的低级错误,为什么居然会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三位法医联名做出的鉴定意见中?
那么,熊*死亡的真正原因到底是什么?
通过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全面分析,方卫认为熊*有潜在性心脏病(窦房结发育异常)猝死。根据猝死的统计学资料表明,半数以上的猝死无明显的发病诱因。熊*患有致命的窦房结发育异常,这个病变完全可以不需要任何诱因就能猝发身亡。如果非要给熊*心脏病猝死找可能性的诱因,那么结合本案,两个最有可能的诱因即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睡眠,但是这两个原因恰恰被检方鉴定人给抹去了。
方卫进而分析道,熊*是上次犯法出狱后不久就犯下了这起案子,多年的牢狱生涯使他对坐牢产生了强烈的恐惧感,所以他便以忘记现场为由企图逃避法律追究,此时他的心理一定是处于恐惧、紧张、侥幸、担心等非常复杂的状态。巨大的精神压力导致其植物神经功能出现紊乱,胃停止排空。也刺激着潜在病变的心脏。另外,睡眠也是一个重要的诱因。某些猝死便发生在睡眠中,比如「青壮年猝死综合征」,又叫「睡眠中猝死」,常发生于男性青壮年,多死于睡眠中,死亡突然迅速。而该案中,熊*也是在睡眠中突然病发死亡其原因是睡眠时迷走神经兴奋,对心脏起抑制作用,本就不堪重负的心脏雪上加霜,终致心搏骤停猝死。像我国著名的小品演员高秀敏也是在睡眠中猝死。
在这个法庭上,方卫穷尽了自己所有的法医学知识,并找到了一系列法医学专业书籍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但是,作为一个身陷困境的被告人,他已经不再是一个可以出具法医鉴定意见的警察了,他的这些质疑,像是泥牛入海,没有搅起一丝波澜。两名刑警被审判的消息在*山公安系统引发强烈反响。不仅方卫和王晖这两位当事人不服,整个*山市的警察也不服。警察夜以继日坚守岗位破案,出了意外事件就抓人判刑,太不公平!一时间警检冲突升级,案件直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开庭当天,赶来旁听的来自全市的警察达近千名,含山县人民法院哪见过这阵势,法院几个法警一见这场面当即懵了。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子允许旁听,但是这么多警察来旁听——而不是来维护秩序,这种事情他们从来也没有遇到过,法院为了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事态,只好用一把铁锁将法庭大门锁上,这又更激发人们的不满。法庭外人声鼎沸,热议纷纷,法庭内激辩热烈,场面十分震撼。
该局多名旁听过该案的中高层干部和刑警称,这些年,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和非正常死亡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要求很严,刑警不会为破这种小的盗窃案去冒丢掉饭碗的风险,尤其在带有更多文化气息的皖南地区。多年来,该市还没有发生刑警刑讯逼供的案件。刑警被问罪的事情之前也有发生,但除了表示惋惜和遗憾之外,并没有人表示过支持。而此案却不同,此案侦查工作均是在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和具有执法权的民警中进行的,案情容易了解。特别是通过旁听,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证据全部展示,案情昭然已揭。虽然现在法院并未宣判,但事实已证明刑警是无罪的。因为检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两刑警有故意加害死者的具体行为,所谓「冻」「饿」「固定体位」,拿这些原因认定警察刑讯逼供,太过幼稚,死者熊*应该是因为潜在性心脏疾病,因刑警无法预料的诱因致心源性猝死。他们还对检方在死因正式鉴定尚未出来的时候即对民警刑拘、逮捕,以及多次违反诉讼程序,甚至不惜威胁、引诱在押嫌犯诬陷民警的做法,表示极大不满。
而在此前,*山市各区县公安机关还曾以全体千余名警察的名义,联合致信安徽省高院院长,表达对该案不同的看法,认为方卫、王晖两民警不构成犯罪,并「强烈要求」对熊*死亡原因通过中立的权威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还两民警清白。
但是,对这些行为,安徽省检察院表示:谁违法,谁犯罪,法院的判决最权威,该院将于近日进行宣判,届时将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外披露相关情况。对于两警察家属的上访及其他的反映,他们认为是在制造声势,向检察机关施加压力。
在拖延一年多后,该案于3年2月18日宣判。起诉书指控的数起刑讯逼供事实,一审法院只认定了其中一起(熊*死亡案),两被告人均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宣判当日,被告人当庭喊冤,表示上诉。家属情绪激动,法庭一度混乱。法官、检察官沉默离场。
一审两名警察各被判10年有期徒刑,对于*山市的一千多名警察来讲是个巨大的打击,一时间消极办案的情绪在警察群体渲染开来。因为他们知道这个案子与其他的刑讯逼供案不同,最简单的道理就是他们知道被害人没有任何外伤、内伤。而且自身还确实有心源性心脏病。这样猝死的意外事件居然给两个没动犯罪嫌疑人一根指头的刑警判了10年徒刑,实在难以理解。
在他们的记忆里,即便哪里真的发生了刑讯逼供案,办案的警察也不过被判个刑讯逼供罪,判个一年半载甚至缓刑而已。
看到白纸黑字的判决书的时候,他们愤怒了。再一次,他们联名向负责本案二审的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写了抗议信。
然而,对于已经进入二审程序的案子,各机关的协调并不顺利,从最高检、最高法到省检、省法院直到*山市公安局和*山市检察院,无数次的协调沟通没有实质进展。的确,在现行体制下,抓人谁都敢批,放人却没有人敢担当。对于已经卷入司法机器的个案来讲,结果如何,有时不得不看运气。
但是仅仅抗议是不够的,二审即将开始,怎么办?*山市公安局的领导也在思索着,毕竟不能抛下两个兄弟不管。但是之前所有的沟通和协调都做到了,没想到还是这个结果。
万般无奈之下,他们最终决定:案子既然走到了法庭,那么赢也只能赢在法庭!
于是,他们考虑到增加二审辩护律师的力量,组建最优秀的辩护团队是当务之急。局长亲自拍板,不惜一切代价,在全国范围内为两名警察找到最优秀的辩护律师。接下来,除了我之外,他们又聘请了三名律师进入这个辩护团队,他们分别是:
曾经担任安徽省公安厅刑侦处处长,技术娴熟的金晓辉律师,
曾经成功为海南警察雷霆作过无罪辩护,网称「金牙大状」的王思鲁律师;
曾担任十年刑警,法学博士,理论功底深厚,实务经验丰富的毛立新律师。
公安局局长找完律师后,对两名警察的家人讲道,我们已经竭尽全力且已经无能为力了,但是二审为你们聘请到了全国最好的律师,结果就看命了。
二审辩护团队组建之后,我和三位律师开始布局二审方案,经过仔细研究,在吸收一审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决定,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入手,中间启动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机制,最后分节点各个击破。
接下来的第二场战役,公安机关邀请我们四位律师出场,替这两名警察,或者说替整个*山市警察辩护,讨回他们的公道和尊严。
在一切传统意义的协调和沟通无果后,一场法庭上的较量便拉开序幕。介入二审后,我们启动了刚刚实施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全国第一次尝试在刑事案件中申请辩方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也许是自己最清楚证据真的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侦查阶段,专案组的检察官们也是费尽心机,为了把「疑案」办成「铁案」,他们利用起诉熊*同案犯李*、潘世讨的机会,威逼利诱,唆使二人诬告陷害方卫、王晖对其刑讯逼供,并取得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在这些笔录里,两名盗窃犯交代曾被祁门县公安局刑警队的警察「冻」和「饿」,并被刑讯逼供过。此招无非是为了进一步从侧面佐证方卫和王晖在办理李*、潘世讨同案犯熊*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实施过刑讯逼供行为。
在法律上讲,这二人所说的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明方卫和王晖对熊*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但是这样的证言,对于法官的心理暗示是巨大的,他们很有可能会在内心形成二警察对熊*实施了刑讯逼供的确信。
但是蹊跷的是,律师介入调查后,李*、潘世讨出于良心自责居然反水了,他们又揭发了检察院逼迫他们指证方卫、王晖二人实施刑讯逼供的事情。
到此,一个极其狗血的剧情就这样上演了:一贯回避警察涉嫌刑讯逼供的检察官,这一次倒是非常希望犯罪嫌疑人积极控告警察对他们实施过刑讯逼供。明眼人一眼就看出来,检察官这醉翁之意本不在酒,而在于顺利拿下方卫、王晖二人。
二审开始,我们首先就此问题打响第一枪。
针对本案证人之一,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潘世讨向检察机关指控两名刑警对其刑讯逼供的陈述,我们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专门调查。我们提出,经向证人潘世讨核查,潘世讨承认之前其所有指控二警察对其刑讯逼供的证言均系在检察机关的威胁、引诱下做出,纯属虚假。
我们当庭宣读了潘世讨的亲笔证言和律师调取的询问材料,潘世讨表示:他对两名办案警察的指控,是检察办案人员不断威逼、利诱的结果,检察人员天天提审他,威胁他如不配合就给其加刑、配合了就给其减刑,而且必须说的和他们设想的一样才满意。在最后一次提审时,他已经明确告诉检察人员他原来说的不是真的,但检察人员却甩手而去,未做笔录。
面对这般「指控」,二审检察员明显拙于应对,他们既未能出示潘世讨的全部提审笔录,也未能出示提审潘世讨的录音录像,检方全部侦查人员也无一人出庭作证,仅仅出具了一份侦查讯问人员的《情况说明》,来证明其取证合法。
我们当庭提出,由于控方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没有出示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潘世讨的相关陈述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